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1962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君,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韦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