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5679号
原告:***,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华,济南槐荫振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宝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玉,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凤,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商铺143号对面物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董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洪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