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075号
申请人: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815504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2374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被申请人: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16层2-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9187909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被申请人: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开区琼岗路以东、***延伸段以南拉萨市国家经济开发区孵化园区办公楼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8443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2908900元,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29089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芦生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