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72号之一
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2幢11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