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72号之一 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2幢11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