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2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X862W,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2幢1117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952.7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