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才与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4931号
原告:***,男,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才与被告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才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与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撤回对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长宁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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