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西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374816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盛天行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双迎大厦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5315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恒盛天行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28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恒盛天行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7512元(包括监理款1758124元、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78857元、案件受理费1154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9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58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景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