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西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374816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盛天行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双迎大厦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5315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的上海金桥建设监理
有限公司与恒盛天行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5352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恒盛天行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调查结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鹿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