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舒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龙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2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康舒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XXX号XXX幢十楼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上海康舒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舒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域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舒特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二审法院违反民诉法的规定遗漏缩减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其诉请的附加监理费实际包括工程停工后其继续提供监理服务的费用和监理公司撤场后因被申请人未协助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致使其无法展业造成的损失两个部分,但二审法院判决书仅对无法展业损失是否支持进行了阐述,但对工程停工后其继续提供监理服务产生的监理费是否支持未予说明,而二审判决主文却把一审判决的附加监理费一项全部撤销,导致其主张的附加监理费全部未予支持。因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工程纠纷,导致申请人在工地上拖延长达5年之久并无法承接其他监理项目,二审改判不支持其展业损失,显失公平。其次,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给予其辩论权。第三、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应依法回避但未主动回避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七、九、十一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故不存在二审法院剥夺申请人辩论权的情形,申请人该主张无事实依据。另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但申请人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对申请人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和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的附加监理费实则包括两部分,即工程停工后申请人继续提供监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和申请人撤场后因被申请人未协助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导致申请人无法承接其他监理项目造成的损失。二审中,被申请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决不支持一审判决的全部附加监理费,但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仅认定后一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对前一部分费用是否支持未作判断,即改判对全部附加监理费不予支持,显属不当,依法应当提起再审。再审中需考虑工程停工后监理公司是否提供监理服务,如提供监理服务的,则所提供的监理服务与正常施工阶段提供的监理服务是否存在差异;申请人是否存在因未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致其无法展业的损失及造成损失的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马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穆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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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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