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20380号
原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苏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忠,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勤,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
原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0元,由原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