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3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信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4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灜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广,江苏灜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江苏华信勘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苏0804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信勘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信勘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华信勘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上诉人江苏华信勘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艳
审判员丁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