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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6执3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6执37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 〇 二 〇 年十一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