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民终3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4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冯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清,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广,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华信勘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协调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华信勘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信勘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玉虎
审判员 孙 洁
审判员 黄春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