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5执保74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运署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37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齐河县3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处监理费122260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齐河县3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处监理费12226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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