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5执保74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37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费1222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费12226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