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5民初379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4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