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479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告: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3816室。
法定代表人:狄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光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