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54号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49794038。
法定代表人:戴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ONR36H。
法定代表人:狄津,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支行03×××41的银行账户存款2476269.22元并以其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支行账号为03×××41的银行账户存款2476269.2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