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49794038。
法定代表人:戴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3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NR36H。
法定代表人:狄津,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赣0302财保1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支行账号为03×××41的银行账户存款2,476,269.2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