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4民初27号
原告:***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
负责人:尹二超,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
被告: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津,经理。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上海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85元,由原告***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东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