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11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9号金丰花园1栋2层201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0841H。
法定代表人:苟方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1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7233.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文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