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829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9号金丰花园1栋2层201号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因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