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11民初7595号 原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9号金丰花园1栋2层201号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二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公司)与被告厦门**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7459.1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工程款逾期违约金,以522470.63元为基数,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4.65%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30日,为121474.4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保修金逾期违约金,以24988.56元为基数,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4.65%基数,暂计至2022年4月1日,为3485.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万厦公司与**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中航城C区G04、G07及2010JP04-G08地块零星工程之一》建设工程合同,后期又签订补充协议一,被告委托原告就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进行施工,合同工期为467天,合同造价暂定为1203153.11元,本项分包工程施工完成并经甲方即监理验收合格,60个工作日内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5%,保修期两年届满后次月支付保修款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组织专业团队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向被告提交结算申请并于2019年1月16日共同确认结算金额为499771.29元。2021年4月29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增补赶工奖励金47687.9元,该项目合计应付547459.19元,尚欠547459.19元未支付。被告经多次催讨工程款后,于2020年7月30日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上载明:“出票日期2020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30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等字样。截止至起诉之日,该汇票仍未能承兑,被告亦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本案应以承兑汇票起诉而非以工程款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7日,发包方(甲方)**公司与承包方(乙方)万厦公司签订《中航城C区G04、G07及2010JP04-G08地块零星工程之一》,约定甲方将中航城·国际社区C区G04、G07及2010JP04-G08地块零星工程之一(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合同暂定造价为1203153.11元,工期约467天。该合同关于工程结算款约定:本项分包工程施工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同时通过政府专项验收合格(若需要),结算资料提交***60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结算审核并与乙方签订结算协议书,于下月集中付款日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5%,同时乙方提供质量保证金等额发票。该合同关于工程保修款约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后起算2年,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并经甲方和物业管理中心(若需要)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于次月集中付款日支付全部保修余款(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 2019年1月16日,万厦公司与**公司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载明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499771.29元,应付余款为474782.73元,保修款为24988.56元。 2020年9月21日,万厦公司与**公司签订《中航城·国际社区(C区)G04、G07及2010JP04-G08地块零星工程之一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鉴于乙方承接的案涉工程再项目现场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47687.9元。 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相应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万厦公司,万厦公司依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9月8日竣工验收,**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故万厦公司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47459.19元(内含保修金24988.56元及赶工奖47687.9元)及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万厦公司主张应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五年,故万厦公司可主张的利息应为:工程款474782.73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保修款24988.56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赶工奖47687.9元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7459.19元及利息(工程款474782.73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保修款24988.56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赶工奖47687.9元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计算); 二、驳回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4.4元,减半收取5262.05元,由厦门**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连品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