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208民初1627号
原告: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区**新**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杰,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陆之孝,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公司成本部经理。
原告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勘察公司)与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慧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地勘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建兵、委托代理人金杰、被告大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地勘察公司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岩土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乡居假日A7组团项目、乡居假日小学、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项目、A5-1组团项目等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合同约定:勘察取费的标准为砂土层单价55元/平米,波速孔单价1500元/孔;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勘察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对唐山市丰润区乡居假日A7组团项目、乡居假日小学、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项目、A5-1组团项目进行了勘察施工,并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当时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对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其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乡居假日A1、大陆温泉汇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双方约定按砂土层单价55元/平米计取勘察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了《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勘察项目签证单》,对上述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勘察费用等进行了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勘察费用总计355415元。由于结算时,被告已经处于非正常的经营状态,一直未付上述工程项目的勘察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勘察费用355415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应付工程勘察费用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拖欠款项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陆公司辩称,被告在主观上没有拖欠款项。在2014年4月21日被告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公司停止各种经营活动。原告没有按合同完成,只是完成了部分内容,按已完成部分核实,工程量为306520元,另外原告完成两个增项,增项为48895元,合计为355415元。被告公司正常经营时予以结账,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认可。如果被告恢复正常经营时需要原告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A7组团地块的勘察工作,原告应该继续完成。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中地勘察公司与被告大陆公司签订了《岩土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唐山市丰润区乡居假日A7组团项目、乡居假日A5-1组团项目、乡居假日小学、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勘察费为人民币53455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A5-1组团地块、乡居假日小学、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地块、A7组团部分地块的岩土勘察工作。另完成合同外项目大陆温泉汇、乡居假日A1的岩土勘察工作,向被告交付了岩土勘察报告。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核对签证单,被告应付原告勘察费355415元。因被告资金链断裂,此勘察费一直未付。另外,因被告方未提供A7组团其他部分地块的施工条件,原告未完成勘察,原告表示被告需要时将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对该地块的勘察工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签证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施工条件完成了约定项目的勘察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相应的报酬。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报酬,构成违约,亦给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给付报酬的金额,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损失,理据充分,但对其要求的利息计算标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勘察费355415元,并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31元,减半收取3315.5元,由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慧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