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1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4-18号(华纳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艾万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胜利油田***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厚全,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涉案工程变更建设模式是政府行为导致,被申请人不能预计和控制,从而没有违约行为,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主审法官也是之前申请人就实际损失费用提起诉讼案件的主审人,本案引用了前案判决作为依据,本案违反了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监理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因政府决定变更为BOT经营模式,经政府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也已经发生变更,不再是被申请人,此情形并非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抗拒。被申请人已经不是建设单位,客观上也就无法再继续履行监理合同,原审认定本案存在政府行为,被申请人解除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没有过错,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所提两案均由同一法官主审,违反回避规定的事由,经审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回避情形,故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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