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4-18号(华纳大厦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87X4。

法定代表人:艾万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康康,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4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且大部分有抵押,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首封,名下无银行存款,2020年7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经核查,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无法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

4、2020年9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9月24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且有抵押,本案无法处置,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9月24日,到东营××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设备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0年9月24日,到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不经营,本院约谈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且有抵押,无可供执行财产,因受金融环境、担保圈及疫情的影响,企业已停止经营,无力偿还其债务。

8、执行过程中,本院约谈申请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康康,向其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并询问本案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康康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

本案申请标的额238052.00元,无执行到位案款,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4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