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煤集团晋城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晋煤集团某某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执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晋0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银行存款共计2500000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后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2.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拥有未结工程款,经调查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被执行人结算完毕,没有可供执行的工程款。 3.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五、本案剩余82979447.5元未能执行到位。 六、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晋0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