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52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建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秋苑小区南北组团17幢2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12067123144Q。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21MA6L49BR4L。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建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云0114民初5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399197.71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案件已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物的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呈贡区的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呈贡区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