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0民初2583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4月14日,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了原告袁杰诉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邹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