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兴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异35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兴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世纪财富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50904833Y。

法定代表人:张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仕,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震,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生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力,董事长。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世纪财富中心**楼**"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边玉军,公司执行董事。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中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世纪广场****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郑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中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做出(2018)粤民初13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中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26907.618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做出(2018)粤执保1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下国用(2011)第0100048号、历下国用(2011)01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查封。案外人山东兴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权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异议人山东兴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依法变更(2018)粤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执保1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历下国用(2011)第0100048号、历下国用(2011)01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明确被查封范围不包括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及已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异议人。2.请求依法解除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805室、806室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山东兴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提出本院对其公司所提执行异议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执异35号。现因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中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案涉房产已经解除查封,故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山东兴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兴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詹伟雄

审判员  付庆海

审判员  李焱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