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3051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女,壮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遵义市安达市政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8号1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519105023。
法定代表人:王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可映,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安达市政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设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安达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及一审诉讼费由安达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的聘用协议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1.双方的《聘用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等需在其拥有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公司、企业没有相应资质而承接了建筑活动,才考虑承接项目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并不涉建筑活动的相关事宜,而仅仅是双方聘用关系的合同,不能以该条来作为双方的聘用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针对的是单位禁止承接业务的问题,和双方签订《聘用协议》是两个法律关系,明显不能用该条例来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4.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实际是**将其拥有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交给安达设计公司办理单位的资质升级以获得报酬,而公司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许可便于承揽业务。”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安达设计公司与**之间使用资格证书的关系,另一个是安达设计公司承接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前述2、3项的规定,都是对公司承接业务是否合法的规定,不能以第二个法律关系的规定来认定第一个法律关系的合法性问题。5.庭审中安达设计公司提出因为国家政策变化,所依据的政策是国家建办市(2018)57号规定,该规定是行政单位内部通知,是一个行政管理行为的通知,明显不能作为认定无效的依据。二、**不应当退还8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安达设计公司应当承担占用**证件的使用费,同时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安达设计公司使用**的证件也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点的规定,现在**的证件被安达设计公司遗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支持我的合法诉请。
安达设计公司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达设计公司一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多支付费用88888.8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0日,安达设计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聘用协议》,约定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乙方的配合下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协议约定共八条:一、聘用时间从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期满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合作则聘期往后顺延,否则本协议终止,但双方均需在聘用期满前2个月通知对方。二、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年检,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执业证书便于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完成并负责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注册业务培训(含继续教育期间的差旅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甲方给予乙方每天误工补贴200元,在政府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若乙方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再继续教育,甲方可请人代学习,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供配电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得以乙方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甲方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甲方应及时办理并申报注册(变更)手续,在政府规定的行政许可办事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甲方在办理资质升级、年检需使用乙方的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证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若乙方须亲自前往甲方单位,甲方负担差旅费;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聘证明、执业道德证明及工作业绩等有关变更注册证明,方便乙方今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三、双方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供配电工程师注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合格证书、大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的同底版一寸彩色照片、职称证书、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并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证明材料;甲方申请注册期间,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初始注册(或转注册),及时协助甲方提供所需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四、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聘用工资三年共160000元,甲方验证真假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五、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执业证书》交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保管,《执业印章》及注册时用到的乙方其他证书归还乙方保管。六、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的情况为:甲方不按约支付工资、初始注册不成功、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的情况为:乙方提供虚假证件、乙方原因注册不成功、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七、乙方保证毕业证、身份证、执业资格真实有效,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乙方退回160000元,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资格证、注册证等证件丢失或吊销的,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合同期三年才可以转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要求提前解聘,乙方退还甲方当年聘用工资,且赔付甲方违约金30000元,甲方须在合同期三年才可以解聘,如提前解聘,甲方需支付乙方当年聘用工资且赔付乙方违约金30000元,乙方有权收回全部证书;甲方、乙方签订协议之日至注册工程公告期限不能超过四个月,若超过四个月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的,甲方应及时归还乙方供配电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件,并支付乙方违约金20000元;合同期满后,甲方需及时将相关证件返还乙方。八、甲方需要乙方注册证书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和项目管理经验活动,应征得乙方同意,须另行签订相关协议,甲方将给乙方一定的政策性责任工资补助。2018年4月16日,安达设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160000元。2019年5月29日,安达设计公司向**出具《员工辞退告知函》,载明“截止2019年6月29日,根据国家建办市(2018)57号规定,你的注册证书已无法满足我公司必须用工要求,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决定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请于2019年7月28日前办理离职、注销相关手续”。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以下事实:2018年签订聘用协议是由安达设计公司将协议邮寄给**,当时该协议已经加盖安达设计公司的印章,**看了协议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将协议邮寄回安达设计公司。签聘用协议前后,安达设计公司将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延续注册申请表邮寄给**,**将表填写好后又寄回公司。**的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个人注册章在2015年就存放在安达设计公司,2019年7月注销了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和个人注册章由**拿回自行保管。另,安达设计公司称:从2018年签订协议至该公司发出辞退函期间,**从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仅在2019年清退物品的时候联系过**。**称:因自己与公司口头约定不用定时去上班,公司有技术问题可以向自己咨询解答,自己也曾为公司解答过问题,具体时间和事项记不清楚了。另查,安达设计公司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道路工程设计、桥梁工程的设计、给排水工程的设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桥梁工程的设计、给排水工程的设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咨询、市政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诉讼中,**为说明自己与安达设计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还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年3月1日**与安达设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015年1月至同年6月安达设计公司的年度参保人员缴费花名册复印件、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延续注册申请表复印件、职业道德证明复印件。安达设计公司为说明2019年向**发出《辞退告知函》的原因,提交了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安达设计公司与**均认可双方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聘用协议》属实,虽然该协议名称为“聘用协议”,但从协议内容来看,均围绕安达设计公司如何使用**拥有的供配电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个人相关证件办理公司的资质升级、如何支付报酬、及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的约定,未体现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而**称自己系安达设计公司的员工并曾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亦未举证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故双方未成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之规定,安达设计公司是一家从事建设领域的设计单位,其应按照资质等级从事建设活动,而本案中,安达设计公司与**签订聘用协议,但**未实际受聘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实际是**将其拥有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交给安达设计公司办理单位的资质升级以获得报酬,而公司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许可便于承揽业务,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认定安达设计公司与**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聘用协议》属无效合同。对安达设计公司主张返还已付款160000元的问题,双方均认可**因该协议收到安达设计公司支付的报酬160000元,因协议内容详细载明将个人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用于单位资质升级的相关事项,且双方是在清楚协议内容的前提下签订,可知双方签订该无效协议均有过错,酌情认定**应向安达设计公司返还80000元。对**主张的违约金3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遵义市安达市政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聘用协议》无效;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遵义市安达市政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返还款项80000元;三、驳回遵义市安达市政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由安达设计公司预交),由**负担1750元,遵义市安达市政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二审中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聘用协议》的效力及责任如何认定。首先,根据聘用协议载明的内容可知,安达设计公司主要是利用**拥有的供配电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个人相关证件办理公司的资质升级及业务承揽,报酬的支付也是围绕利用其资质的费用,双方并未体现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聘用协议期间内为安达设计公司提供了相应有偿劳动的情况下,对其上诉认为双方系聘用关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之规定,安达设计公司利用**的资质等级许可便于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双方均是在明知不能借用资质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故双方对此均有过错,但在安达设计公司已实际利用了**资质的情况下,一审根据资质使用情况和使用时间,酌情认定**返还安达设计公司80000元费用,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佘 异
审 判 员 张 鹏
审 判 员 令狐荣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星 星
书 记 员 罗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