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9民初3425号
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瑞 林
书记员 黄嘉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