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5718号
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280276R。
法定代表人:常正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燕,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11314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148685。
被告: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梧桐山社区坑背村4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8GH39。
法定代表人:王浩扬。
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海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