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影嘉年华南湾影城有限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4559号
原告:深圳市中影嘉年华南湾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5号宏健康花城一层E区。
法定代表人:邹付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雨,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正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燕,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中影嘉年华南湾影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影嘉年华南湾影城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中影嘉年华南湾影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本院减少收取为183.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影嘉年华南湾影城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市中影嘉年华南湾影城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734元,本院予以退回550.5元。
审判员  窦天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