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湘13行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娄底市娄星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娄底市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娄底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速卫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规划行政许可与上诉人娄底市规划局、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娄底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1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娄底市规划局2004年5月9日为第三人颁发040504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被娄底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娄府复决字[2015]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上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适用的审判方式不当,且没有查明娄底市规划局的规划行政许可是否对***造成损害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峰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1行初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双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旭宁
审判员童志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