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娄底市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规划局与某某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湘13行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底市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大汉路凤阳街1栋3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规划局。住所地娄底市湘中大道规划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娄底市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规划局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娄底市规划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娄底市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卫煌
审判员童志方
代理审判员谭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