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126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江苏省淮阴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12民初2126号
原告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无锡规划院”)与被告江苏省淮阴中学(以下简称“淮阴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规划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泳,被告淮阴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淮阴中学与无锡规划院约定付清设计费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因此所涉设计费应付清之日为2002年7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无锡规划院于2003年11月向淮阴中学开具20万元发票,淮阴中学仅支付17万元,以其他理由扣留了30000元。此时,无锡规划设计院已明知权利受到损害,应当及时向淮阴中学索要款项,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锡规划设计院未能举证证明向淮阴中学索要过款项,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证据表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因此,本院认为,无锡规划院的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对无锡规划院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8月,淮阴中学因建设解放路新校区需要,与无锡规划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无锡规划院承担淮阴中学新校区规划及单体工程设计工作,合同项下设计费总计120万元,设计费用应予规划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后付清。2002年7月,淮阴中学解放路校区竣工验收并于8月投入使用。截至2002年3月,淮阴中学累计向无锡规划院支付设计费100万元。2013年11月,无锡规划院向淮阴中学开具金额为20万元的发票,淮阴中学收到票据后,分别于2003年11月13日支付10万元,2004年6月23日支付7万元,淮阴中学称其当时扣留30000元的原因是无锡规划设计院未能提供设计成果的电子版本,无锡规划设计院称扣款的原因不清楚。淮阴中学抗辩其于2004年6月支付7万元后,无锡规划院从未向其主张过剩余的款项,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无锡规划院称应该催要过,但说不清楚,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发票等及原告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驳回原告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