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江苏锡丰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409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江苏锡丰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段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