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4341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原告女儿。
被告一: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64572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7039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7383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