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那丽霞与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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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民初2876号

原告:那**,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48号。

原告那**与被告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那**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那**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