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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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2877号原告:***,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