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华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华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泰安市华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02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
被执行人泰安市华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华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