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立民终字第4号
上诉人泰安市华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泰安市华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山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法院不能判决***返还购房款,也应当判决***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属上诉人内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