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凯丰燃气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7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西凯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凯丰燃气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凯丰燃气有限公司的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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