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7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满族,该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广西凯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粟山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凯丰燃气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凯丰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