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初13号 原告: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广州之窗总部大厦3**5层整层**(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665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E14号,现固定办公地点为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湾物流园区中华路牛角沙路交叉路口信润石化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2758938N。 诉讼代表人:广西精际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桂0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房广信、黄日江、***对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案虽属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但鉴于诉讼标的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故由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且已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益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廖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