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恒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恒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105执异285号
案外人:冯秀伟,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娥,现住址同上。系冯秀伟之妻。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恒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田献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兵,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彦彬,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占国,该公司办公室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天恒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093号、(2016)内0105执1094号、(2016)内0105执1095号]一案中,案外人冯秀伟于二0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冯秀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剑军
代理审判员  张雅琼
人民陪审员  宫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天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