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4615号
原告:***,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第三人: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59132957M。
法定代表人:吕建。
原告***与被告**、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在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