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4602号
申请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大全,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第三人: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59132957M。
法定代表人:吕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第三人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53.7037%的股权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第三人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53.7037%的股权进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