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4602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大全,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吕艳杰,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第三人: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59132957M。
法定代表人:吕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吕艳杰,第三人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
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霁莹